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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庞明社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梓德五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713.4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7812.75元(以本金961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按照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12月11日,共计:5656.03元,顺延计算至款清为止;以本金1217.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12月11日,共计:286.08元,顺延计算至款清为止;以本金7882.4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12月11日,共计:1870.64元,顺延计算至款清为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