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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国胜、胡清敏
本院受理原告邵德勇诉被告汪国胜、胡清敏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3970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振兴溪境25#楼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3)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774329号)由被告一汪国胜、被告二胡清敏各占50%的份额;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