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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思海
本院受理原告赵月胜诉被告徐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3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971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人民币1904.04元(以人民币97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1年2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29日);(第1、2项暂合计人民币11619.0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