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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举静
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诉被告王举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42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请摘要: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287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1%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