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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戴小杰、安徽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权齐与被告戴小杰、第三人安徽尚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8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