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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翟涛
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东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翟涛(追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546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