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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辉、徐湄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6月2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于2023年7月19日签订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3、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于2023年7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4、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97.484.00元以及原告偿还的贷款本息(具体数额以被告二出具的结算凭证为准);5、判令被告一按照合同总价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0,748.40元;6、判令由被告一替原告向被告二代为清偿设定在招商奥体公园G7幢-1单元-1602室房屋上的剩余按揭抵押贷款(具体数额以被告二出具的结算凭证为准);7、判令被告一、被告二配合原告办理招商奥体公园G7幢-1单元-1602室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以上诉讼请求合计638,232.40元。)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