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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闫涛
本院已受理赵前伟与闫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2944号,赵前伟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7841.34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上浮50%的标准,自2020年4月4日暂计算至2024年10月12日为7841.34元,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37841.34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