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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金保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黔2725民初18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转普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