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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昊
本院受理原告孙宜甲与被告李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5439号,原告孙宜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金额8047元及利息229.27元,总计8276.27元(以8047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LPR的1.5倍暂计算至2025年2月7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