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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韦章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臧世瑾与被告韦章军、第三人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永存、黄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117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变更诉请申请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08月08日上午09时1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