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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5-06-2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黄坚扬、合肥市包河区闽阳食品经营部、安徽金闽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598号,原告傅辉明诉被告黄坚扬、合肥市包河区闽阳食品经营部、安徽金闽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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