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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5-06-20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郑剑、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北京中诚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5)皖0111民初10467号,原告安徽曾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剑、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北京中诚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7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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