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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赵勇、刘丙利
本院受理李殿宏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案件回访表、地址确认书、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于开庭之日截止,定于答辩及举证期满后次日起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泥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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