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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许鹏飞
本院已受理王淑珍与许鹏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4676号,王淑珍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王淑珍医疗费24715.9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