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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5-06-26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刘学斌、李年冬、刘茂盛、钱毛笔、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亿丰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学斌、李年冬、刘茂盛、钱毛笔与第三人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皖1503民初479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决被告一刘学斌在未履行出资1000万元范围内对于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皖1503民初53号生效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二李年东在未履行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于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皖1503民初53号生效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决被告三刘茂盛在未履行出资400万元范围内对于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皖1503民初53号生效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决被告四钱毛笔在未履行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于安徽博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皖1503民初53号生效判决书项下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截止2024年12月12日,(2023)皖1503民初53号判决项下未清偿债权金额总计1846405.8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城南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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