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张传忠、元心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张传忠、元心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602民初12508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行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2405.38元、利息及罚息2540.81元(以上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4月1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合计144946.19元。二、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二被告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高速·时代华府7号楼2单元-507(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60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512号)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15时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