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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峰、陈迎会、陈邦喜、张清城、张一胜、沙开贵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胜、李萍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025)皖0181民初3822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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