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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蚌埠晟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王朋飞、朱成志、蚌埠晟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皖0303民初17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