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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贝、陈可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张贝、陈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60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上午09点00分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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