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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宏琳商贸有限公司、谈世明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钟楼支行与被告安徽宏琳商贸有限公司、谈世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11民初149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上午09点00分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