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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广富
本院受理原告黄光宝诉被告张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皖1503民初5975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2025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