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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魏峰、魏菊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瑶海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0102民初103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和罚息875475元(利息自2023年7月21日计算至2023年12月27日,贷款年利率为4.05%;罚息自2023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24年9月28日,罚息年利率为5.265%;此后以15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5.265%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合计为15875475元。);二、判令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安徽实嘉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站区原创生活雅苑28幢商101/101上、商102/102上、商103/103上、商104/104上、商105/105上、商106/106上、商107/107上、商108/108上、商109/109上、商110/110上、商111/111上、商112/112上、商113/113上、商114/114上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04257号)以及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请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安徽实嘉实业有限公司、魏峰、魏菊、蒋宏伟对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请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9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