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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上海锂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叶的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台州市路桥今太轮汽车服务部诉被告上海锂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叶的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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