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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留柱
本院受理原告刘备与被告陈留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皖1202民初13824号,原告刘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制作安装费用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