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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聂华国
本院受理原告胡多现与被告聂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皖1503民初1006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0000元及利息暂计14200元;(全部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2日起,按月息一分计算至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