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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守英、张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1818号,因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4月28日15时0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