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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君庆、王松森、方怀山、杨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徐书华与被告刘君庆、王松森、方怀山、杨丽芳、第三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街道办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602民初4349号,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05月08日08时3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