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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龚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0803民初62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本院定于2026年5月11日15时在金融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67083.0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至款清息止(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5年7月3日为3076.19元,自2025年7月4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其名下位于大观区南庄岭5#楼506室房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告所欠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特此公告。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