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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包腾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路之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包腾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6年5月19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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