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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3-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金广徽

本院受理李桂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剩余购房款1.7万元;235万元的利息、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3.8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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