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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3-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陈义忠、陈圣义、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毕义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双方于2014年12月22日签订的《购房合同》;2、依法判令第三人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服务中心、安徽省合肥市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瑶海社区方桥居委会将合肥市当涂北路与颍上路瑶海家园小区36栋3单元506室(具体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至被告陈义忠名下;3、依法判令被告陈义忠在合肥市当涂北路与颍上路瑶海家园小区36栋3单元506室(具体以登记为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至其名下后,立即协助原告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3万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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