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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庆彬、王宏
本院受理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何庆彬立即返还拖欠原告的购车款6940元及利息11747.85元,合计18687.85元;依法判令被告何庆彬以694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从2022年11月8日起计算利息,直至6940元还清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王宏对被告何庆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