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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时间:2026-03-24      新闻来源:正义网

当事人:童雪枝

本院受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童雪枝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皖1503民初179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摘要: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期限及债务于2025年4月10日加速到期;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付租金163,546.02元、转让名义价款1元,以及对应违约金暂合计3,449.02元(计算情况详见附件);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4、判令原告对租赁物(车牌:皖NKK795、车架号:LFV3A24G5G3123419)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计至2025年6月18日为人民币166,996.04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安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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