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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茂
本院受理贵州狼团吊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6日10时在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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