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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焦飞、阜阳市汇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啊勇与被告焦飞、阜阳市汇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248号,原告张啊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焦飞、被告二阜阳市汇顺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44560元中尚未清偿的部分(其中,焦飞30778元,已偿还25000元,尚欠5778元;张彬彬(曾用名:龙虾)承担11535元,分文未付,应由被告二公司承担);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以5778元为基数计算的违约金972元(违约金计算从2022年6月17日至2026年1月11日,剩余部分从2026年1月12日至工资支付完毕止);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费等,计30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