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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倩倩、阜阳市颍州区阜源客格拉条店
本院受理原告张允、阜阳市开发区允叶农副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刘倩倩、阜阳市颍州区阜源客格拉条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935号,原告张允、阜阳市开发区允叶农副产品经营部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鸡蛋款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16.66元(资金占用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65%为年利率,暂从2024年5月1日计算至2026年1月1日,之后利息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