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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学鹏
本院受理原告闫明,张利军诉你、杨冠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191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1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2023)皖1202民初154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阜阳天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工程款154681元及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300元,诉讼费1697元)中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2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2023)皖1202民初154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阜阳天耕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的债务(工程款154681元及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300元,诉讼费1697元)中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