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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飞翔与被告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933号,原告张飞翔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30.15元(利息自2025年3月10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暂计至2026年1月13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