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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顺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行与被告向顺阳、贵州锦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6)黔2725民初7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5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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