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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尹建效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创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建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皖1202民初1032号,原告阜阳市创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价款18610元及延迟给付价款的利息10986.52元(以18610元为基数,按LPR3.7%的四倍自2022年1月20日计算至2026年1月5日,计算至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