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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6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4-03-26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公告】

2024年3月26日


  王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宋永丽诉王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喜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学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光、连晓华诉合肥喜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朱学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佰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蔡玉莲诉被告合肥佰诚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晓雨: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大橘小窝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青梅:

本院受理原告梅玲英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邓青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徐明连:

本院受理原告费祥华诉被告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台州市安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徐明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道江: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凤诉被告杨道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6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因原告刘振凤不服我院作出的(2023)皖0111民初16449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故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晨轩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余华敏诉被告安徽晨轩运输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送达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燕: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民诉被告徐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修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杨修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梦玲:

本院受理原告汪翌夏诉被告张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民初14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与被告肖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5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传支付货款12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凭票支付),由被告肖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明明、许俊、李先莲、徐安宁、焦学丽: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3489号、(2024)皖0111民初3487号、(2024)皖0111民初348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5月23日9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园园:

本院受理原告杜长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303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段均毅、段君侠、阜阳市新美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永凯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均毅、阜阳市新美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凯劳务费12260元;二、被告段君侠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段均毅、阜阳市新美玻璃有限公司、段君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启:

本院受理原告申福良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申福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原告申福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太和县益龙农业种植有限公司、董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玉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23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9日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五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李明:

本院受理陈楠楠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楠楠货款18700元。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桑士芳与被告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282号,原告桑士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27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9275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从2022年5月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敏:

本院受理张友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0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友康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3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3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朱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萧洵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梁东锋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市萧洵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梁东锋意向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梁东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阜阳市萧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陶岩:

本院受理葛广奇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2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葛广奇各项损失21402.4元;案件受理费345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陶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宋迎飞:

本院对原告高密建诉被告宋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6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工资款3600元,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桂军、李影:

本院受理原告徐标诉被告魏凤侠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8057号,被告魏凤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张钱粮:

本院对原告王先辉诉被告张钱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3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钱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先辉货款168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按实际产生的票据计算),由被告张钱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龚世杰:

本院对原告孙义龙诉被告龚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4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龚世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义龙借款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按实际产生的票据计算),由被告龚世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丁伟:

本院受理辛琳琳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9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丁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辛琳琳维修服务费87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丁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史晓梅:

本院对原告童小舟诉被告史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20000元,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陶克宝:

本院受理原告周泽东与被告陶克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国民、金颖:

本院受理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吴国民、金颖、陆伟军、太和县福安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9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伟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58840.21元及利息(利息以158840.2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3年8月4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陆伟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吴国民、金颖、太和县福安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77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陆伟军、吴国民、金颖、太和县福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杭州东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庆宝与被告杭州东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87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本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八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杜飞:

本院受理原告唐德友诉被告宋旭胜、安徽八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杜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20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乔家全:

本院受理原告时浩东诉被告乔家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结算款23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336.2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自力、杨正富: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自力、杨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7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自力、杨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及利息528800元,合计1028800元;案件受理费14059元由杨自力、杨正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雷明: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保利杰通讯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雷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金9239.04元、利息279.01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