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公告>>每日公告

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2024年5月14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4-05-14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公告】

2024年5月14日

常静: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常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621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皖0181民初37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单其兵: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单其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621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晨: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高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6218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倍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倍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622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以山:

本院受理原告姬小飞诉被告宣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范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范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621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先祥: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鲍先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621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永友:

本院受理原告蒋付英与被告刘永友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4日9时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开炯:

本院受理原告吴芳静与被告方开炯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寅凡:

本院受理原告谢后群与被告陈寅凡、陈宝珍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7月4日10时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平诉被告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素群: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顺意五金经营部诉被告金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良、胡召军、张震、第三人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84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胜主: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香茗茶叶店诉被告桂胜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育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怡冉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育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杨: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敏与张杨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111民初19625号民事判决书(不准予原告刘亚敏和被告张杨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洪义: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宋洪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宋洪义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C3区禄徽苑17幢1404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8)长丰县不动产权第0032551号〕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884768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56401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39011元,综上该房产评估参考价(网络询价均值)为893393.33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网络询价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拍卖预告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驰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美凯龙爱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诉前送达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银永商贸有限公司、金腊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诚管材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银永商贸有限公司、金腊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银永商贸有限公司、金腊阳: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皖诚管材经营部诉被告合肥市银永商贸有限公司、金腊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合肥市银永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6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平英:

本院受理原告苏果超市(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平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杰:

本院受理原告赵军与被告程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大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良、胡召军、张震、第三人合肥供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3)皖0111民初841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朱良、胡召军、张震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藏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军艳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藏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玉红:

原告莫怀康诉被告汪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洁: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魏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62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7月1日8时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勇: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姚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623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7月1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涛:

本院受理张优势与朱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优势借款本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东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东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9205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黄晨: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萍与被告黄晨、朱农明、第三人李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皖1202民初16782号,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贾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治艳诉被告贾自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45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晓兵:

本院受理安徽天宇国润保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62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韦克让:

本院受理马明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韦克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马明方借款本金116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以1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自2018年5月11日起计算至该借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620元,公告费用(见票结算)由被告韦克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李威、尹静雯、张爱春、尹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与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李威、尹静雯、张爱春、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9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9877.72元、利息及罚息1000335.22元,合计2800212.94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8日,此后的利息及罚息继续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安徽省一诚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237.27元;3.判令被告李威、尹静雯、张爱春、尹娟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以上数额暂合计为2810450.21元。因与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凌德宝: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晶宫绿建节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长兴坊智能科技服装有限公司、秦孔青、鲜垒:

本院受理阜阳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50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