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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周贤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 2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贤美借款1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由被告张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王桂萍
本院受理原告张秉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 3986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上午9时00在旧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阮帅
本院受理原告徐铭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1854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直接或留置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22民初 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阮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铭悦借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阮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胡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894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太和县人民法院原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王光华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鲸水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3753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太和县人民法院旧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李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高贺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4424号,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旧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徐郎
本院受理原告潘松海与被告徐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用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4年4月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7270元(以2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当期LPR进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徐建
本院受理原告胡强与被告徐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强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8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利率按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下午2时在如东县人民法院栟茶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卞雨鹏
原告吴建明与被告卞雨鹏、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623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张磊、卞雨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建明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1050元,由被告张磊、卞雨鹏共同负担。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洋口港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吕朋俊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吕朋俊、苏小如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623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伟剩余工程款6万元;二、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吕朋俊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