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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年8月23日
容毅、施婷:
本院受理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容毅、施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石洪兵:
本院受理原告刘勤保与被告石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26民初4329号,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材料法律相关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9日10时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安徽自贸区捷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安徽自贸区捷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安徽自贸区捷能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玉松: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杰尊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玉松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熊全军:
本院受理原告曹中诉被告熊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秋端、谢承坤、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鸿铭诉吴秋端、谢承坤、安徽龙山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清算公告:
根据申请人厦门象屿兴宝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5月15日作出(2024)浙0902清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了浙江象屿金伟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8月12日决定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象屿金伟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与厦门象屿兴宝发贸易有限公司、刘蕾共同组成清算组,并指定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的钱鼎峰律师为清算组负责人。现清算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象屿金伟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和证明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前述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浙江象屿金伟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为。三、浙江象屿金伟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主动说明公司情况,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或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如未提供公司印章,原印章自公告之日起视为作废,以公司清算组印章为公司印章;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人民法院、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清算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合兴路158号江海商务广场B座14楼,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钱律师,电话15105801212。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河传诉被告林广军、阚绪亚、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洋晶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25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熊长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皖0181民初4677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孙守国、孙常林:
本院受理原告徐家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461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鲍云慧:
本院受理原告姜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4)皖0181民初6379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吴金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与被告吴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德虎:
本院受理原告方宗伦与被告陈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803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原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谢金浩:
本院受理原告贾民与被告安徽原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谢金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6290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述余、高嵩:
本院受理原告范家锐与陶述余、高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49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怀化凯鹏芝艳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泉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凯鹏芝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金龙:
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8040号原告陈飞与被告徐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飞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2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大胜:
本院受理原告解健与被告王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新:
本院受理原告闫志民与被告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成亚火: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东成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成亚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海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慧与被告袁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惠芳、合肥金湘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超峰诉被告沈惠芳、合肥金湘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690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均:
本院受理原告肖后超与被告李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1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修向: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安徽联华金龙能源有限公司、淮南云创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创兴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万创北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联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泉山湖置业有限公司、汪季明、张修向、汪明来、刘恩年、汪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6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合肥市包河区万泉河路与庐州大道交口创业大厦2楼)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解振霄与被告安徽初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区域合同商合同,由被告依约回收原告经营的店铺;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收回投资款38957.35元(其中设备款35000元、房租10000元、进货450.85元,合计45450.85元,扣减营业收入6493.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4日16时在本院第21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贺沛勇:
本院受理原告吴冬宁与被告贺沛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376.59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算至2024年3月31日,其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2日15时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陶训胜与被告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2208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从2020年1月16日计算至今);2.本案诉讼费用及法律服务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忠锋:
本院受理原告郭子武与被告马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子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9000元,并以10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24年3月25日至款清时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2日10时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子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娟与被告李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淑娟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洲:
本院受理原告贾丰羽与被告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丰羽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王洲偿还借款本金2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4年1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被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2日9时在本院第6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帅:
本院受理的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经杰:
本院受理原告马富德诉被告李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4日9时20分在睢县法院河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李经杰:
本院受理原告秦龙龙诉被告李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4日9时在睢县法院河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李福祥、陕西富旭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俊峰与被告李福祥、陕西富旭达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里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沈松婷: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天福剑江置业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黔2701民初16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9月24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罗小露: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天福剑江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黔2701民初31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交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10月24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张洞铭:
本院受理原告郭伟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883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马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赵粉诉被告马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依据该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0月24日9时40分在睢县法院河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