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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2日法院公告(下)

时间:2024-09-12      新闻来源:

【公告】

2024年9月12日

安徽若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萌安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萌悦婴幼儿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广德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信:

本院受理原告李梦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陵湘:

本院受理原告唐荣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阜阳奕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承国诉被告张亚、阜阳奕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评估报告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湖法庭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良、杨永勤: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程良、杨永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娇、康新生、文一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叶娇、康新生、文一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2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少华、陈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被告张少华,陈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7447号、7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靖靖、合肥上品全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冠舍空间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喜艳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黄靖靖、合肥上品全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冠舍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824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励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发行物流分公司诉被告安徽励拓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8312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4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庐江县乐桥镇宋成苗木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安徽阳耀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森泰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7055号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眠大烧烤店: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弘帆徽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眠大烧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失眠大烧烤店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6676号

汪海仇: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诉被告汪海仇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汪海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节礼: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网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节礼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节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6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康泰居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刘菊、蒯正勇:

本院受理原告梁俊男与被告安徽康泰居活动板房有限公司、刘菊、蒯正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世龙:

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679号原告张为华诉被告牛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为华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024年1月至判决之日的利息,年化利率24%折算,每月利息400元,截至2024年4月30日,总利息为1600元,本金加利息为21600元);3.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8日10时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克贵:

本院受理原告闫王敏与被告王克贵、第三人朱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国霞:

本院受理原告周章毅与被告梁英江、孙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建章:

本院受理原告陈根自与被告何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虹:

本院受理原告瞿雄越与被告孙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2民初10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昊与被告郭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新郑市峰超日用百货店、程超峰: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辰顺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及违约金;2.原告对案涉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案件审理要素表、诉前调解告知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2日17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郁凯强、陈华: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阳支行分别与被告郁凯强、陈华信用卡纠纷二案,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6006号、6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超:

本院受理原告刘家玉与被告徐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正春:

本院受理原告方祥传诉被告张正春、丁玉霞、张纹丽、张智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祥国: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雪与被告王祥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颍泉区三湘四水餐饮店:

本院受理阜阳市颍州区陈娟酒店食材配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颍泉区三湘四水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颍州区陈娟酒店食材配送经营部货款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颍泉区三湘四水餐饮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周玲:

本院受理胡占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胡占敏借款35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88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周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田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冷雪诉被告田媛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3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范洁:

本院受理原告杨万春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78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丹:

本院受理原告汪家群与被告刘丹、王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503民初56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高静:

本院受理原告刘清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4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蒋松根、祖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荣付诉蒋松根、祖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7722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赵卫刚: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卫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303民初33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焦永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万里与被告焦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陕0303民初307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梁小敏、冯双义、崔贯强:

本院受理马保龙诉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203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