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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法院公告(上)

时间:2024-09-18      新闻来源:

【公告】

2024年9月18日

张应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张应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9日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冠平:

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681号原告毕秀琴诉被告李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毕秀琴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给原告民间借贷款24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宗洋:

本院受理(2024)皖0103民初9677号原告吴传海诉被告邓宗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传海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7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卫泽清与被告杨玉玲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8595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周东:

本院受理原告倪莎与被告马周东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8597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1477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小皖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亚升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小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8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潇潇: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利诉被告胡潇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29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诉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36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应龙:

本院受理原告余水诉被告陈应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11民初17933号,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勤勤:

本院受理原告许新月诉被告王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开华: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与被告金开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4)皖0191民初2921号

合肥星速可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明:

本院受理原告於文国与被告合肥星速可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91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星速可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於文国20000元;二、被告杨明针对被告合肥星速可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於文国的其他诉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赛虎:

本院受理原告戴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1.被告退还原告居间费一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8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运:

本院受理原告汤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1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8日15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倩:

本院受理原告姚启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19日15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东岭、安徽不离不弃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颍州区骆如贤水果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坤坤:

本院受理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坤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87.86元及逾期利息7000.95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23日,此后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原告裕隆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坤坤所有的皖KW1382上汽通用五菱车辆的拍卖、变卖、折价抵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772元,由被告李坤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孙初、刘蕊蕊:

本院受理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初、刘蕊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9日内偿还原告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9479.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479.2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37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由被告孙初、刘蕊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标:

本院受理原告郑克启与被告王标、周小兵、王春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627号,原告郑克启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修路款5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LPR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苗锐:

本院受理原告高阳与被告苗锐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701号,原告高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代偿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5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彭莹:

本院受理原告郭灿灿与被告彭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778号,原告郭灿灿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晴晴: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晴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7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刘晴晴: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晴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0748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王芳、陈娟、阜阳市奥鑫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喜贵建材经营部诉被告王芳、陈娟、王昊天、第三人阜阳市奥鑫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85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胡磊磊: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飞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1202民初16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第四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党秀振:

本院受理刘平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8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党秀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刘平美货款76800元及违约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5.5%计算,从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平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波:

本院受理曹建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2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丁浩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9690号,原告丁浩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5日起,按同期LPR暂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朱文龙、安庆融创新宜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朱文龙、安庆融创新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03民初164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定于2024年10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朱文龙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2084.5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4年3月1日拖欠利息为14175.61元、拖欠罚息为276.61元,应还本金、拖欠利息、拖欠罚息合计为666536.76元;自2024年3月2日起利息、罚息分别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直至本息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朱文龙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331元;3.被告朱文龙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拍卖、变卖或折价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独秀大道时代融城1幢1单元102室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安庆融创新宜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承办人:胡艳,联系电话:0556-5866728)。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褚立永、朱永娟、石紫桑、叶宝: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诉前调解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4年11月5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靖宇:

本院受理原告张竞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69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刊登的(2024)皖0111民初10736号上诉公告,现将公告: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更正为: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其他内容不变。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群: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黔南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黔2701民初52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4年11月20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匀东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刘建鹏:

本院受理原告乔守侠与被告刘佳、刘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302民初14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银雀山法庭第十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5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孙瑞泽对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4月3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5破申5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2024)鄂0591破2号决定,指定湖北佳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的负责人为管煜。现依据法律规定,就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17时30分前向管理人如实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2楼1203室;邮政编码:443000;联系电话:0717-6731365/6232145,联系人:管煜13997736773、杨莉13197312824)。债权申报过程中漏报、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均负有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的义务。因此,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办理资产交接、财产交付、清偿债务及返还财产。逾期交付、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三、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1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60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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