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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玲: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谢明进: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明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小广: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小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梁炳林: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梁炳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戎仕飞: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戎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尚佳:
本院受理原告王万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黔2725民初38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28日9时在瓮安县群众工作中心一楼综治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李正宏:
本院受理王南明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瓮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4)黔2725民初37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合并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袁泽华与被告杨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胡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黔2725民初285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罗效东: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4)黔2725民初2507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冯忠福、杨明英: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37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审理。定于2024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孙晓巩、焦姿锐: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孙晓巩、焦姿锐、亳州市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602民初14158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偿还信款本金458159.43元,利息、罚息、复利及罚息计1637.09元,合计459796.39元;2024年4月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诉求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判令原告对涉案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1900元。五、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9时1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景峰:
本院受理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景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6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7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62262.84元,合计569262.84元;以上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11日,此后逾期利息按《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继续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93元,由被告李景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