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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法院公告(线上)

时间:2024-10-28      新闻来源:正义网


曾慧明: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慧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苟开军: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苟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礼: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4)黔2725民初26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文朝坤: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文朝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正富: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正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刘禄霞: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犹雪铃、刘禄霞、代正强、犹爱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陈科才、郑德书:

本院受理原告瓮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科才、郑德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孙熙海: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瓮安县支行诉被告杨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蒲启雯: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蒲启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魏子健: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子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振燕:

本院受理原告刘福江诉被告王振燕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玉山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吴仕莲: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身份证号码:52272519******4323)与被告代兴前、吴仕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3860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4年1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林正飞、李润先:

本院受理贵州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3772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4年12月16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吴仕莲:

本院受理原告代兴前与被告吴仕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2725民初32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参加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定于2024年12月16日15时在本院猴场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王慧:

本院受理高素云、祝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22民初9706号,因你住所地不详、无法联系,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25日上午9:00在太和县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徐少丽:

本院受理原告司道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1222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芦飞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芦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602民初1261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85.75元、利息745.93元、罚息555.05元、复利57.41元合计人民币19444.14元(上述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9月1日,此后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六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20日15时50分在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进先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李进先、亳州市时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进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毫州分行借款本金355891.32元、利息13520.36元合计369411.68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19日,此后利息继续按照《个人房产抵挥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对位于谯城经济开发区养生大道南侧、华佗大道西侧、庄周路东侧恒大时代御景1#楼1单元-2601的房产[皖(2019)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027号]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进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用1850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李雪松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李雪松、亳州粤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602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732947.83元、利息23980.35元,合计756928.18元;以上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7月19日,此后利息继续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对位于仙翁路以东,希夷大道以西,亳芍路以南,银杏路以北恒大翡翠华庭8#楼1401的房产[皖(2018)亳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656号]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雪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代理费用2350元。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93元,由被告李雪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