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详情版权归正义网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公告】
2024年12月30日 6版
吴凯华:
本院受理原告夏春兰与被告吴凯华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826民初6202号,因你去向不明,此次公告前已经向你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0日9时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在开庭后原告向法院补充新的证据材料,故本案再次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补充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第一次公告时已给予你答辩期,故此次公告不再给答辩期。本案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在宿松县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王敬: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88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俞华军:
本院受理柴松虎与俞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15541号,柴松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杨秀娟:
本院受理审理原告曾毛诉被告李超、第三人杨秀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1202民初7618号之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到庭质证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颍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鲍云慧:
本院受理原告姜涛诉被告鲍云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637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孙道海、马鞍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季建中诉被告孙道海、孙传华及马鞍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81民初6487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81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安徽华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博印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光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108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柏尔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孙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安徽柏尔斯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孙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被告安徽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8月6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杨:
本院受理包训翠诉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9日16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倩:
本院受理原告王颜诉被告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朝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1503民初931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原告刘朝安诉请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925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代理费2500元及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2025年2月19日8时30分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并裁判。联系电话:0564-3212031。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尤海峰:
本院受理顾正卫诉尤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15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汉聚创项目投资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典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聚创项目投资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典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5元、公告费520元,均由原告安徽典恩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2024)皖0103民初10524号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华明:
本院受理陶志果与黄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陶志果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6.89元(利息以本金2500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9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6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具体金额计算至款清之日);二、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10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2月2日10时至2025年2月3日10时(延时除外)在“京东网”(www.jd.com)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一、本次拍卖标的物: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三路183#2#住宅楼2-4-3〔产权证号:皖(2016)蚌埠市不动产权第0022143号〕,建筑面积:72.7平方米,规划用途:住宅,总层数:6层,所在楼层:4层。整体拍卖:网络询价均价:448595元,起拍价:358876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提示: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京东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竞买不成的保证金全额无息原渠道退还,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开拍前7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参与竞价前请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文件,法院举报监督电话:0552-3713507;三、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咨询司法辅助机构。拍卖辅助机构咨询电话:0552-3713323。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刁筠胜、安徽禾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夏适、王柔刚、黄彦、汪美娟、杜伟康、程广东、王翠英、吕永翠、项敏、唐文忠、王彤彤、方小玲、张颖、刘玲、张震、陈琳琳、王允红、闫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银行卡纠纷十三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以及证据材料、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0日15时在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铖矫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一奎: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中诉被告安徽铖矫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一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111民初21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赵朋年: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宝来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百达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赵朋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74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74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至款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忠海:
本院受理孙红贤与李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红贤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忠海归还原告孙红贤借款本金2.5万(贰万伍仟元整);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球啊:
本院受理杨炎与吴球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炎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欠款35000元;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正君、葛维建、葛德地、王俊、张思刚、王倩、卫嫣君、赵鹏飞、程徐兵、陶宗兵、化为、王永伟、叶芳春、牛硕、束永群、李贵冉、谢淮丰、朱敏、端木云飞、汪志宏、陈静、罗翔、周晓明、何后凯、陈叶、宁成刚、周大伟、孙嘉、王羲晨、黄磊、盛手华、俞能强: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2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2月26日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崔礼健:
本院受理原告邵宗云诉被告崔礼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2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恒启:
本院受理杨庆年与杜恒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庆年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3年12月18日起开始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定于2025年2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杭州腾泰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李峰、杭州钇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腾泰物流有限公司、李晓东、徐坤、陈丽丽、浙江坤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淮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9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杭州韵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李峰、杭州钇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韵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李晓东、徐坤、陈丽丽、浙江坤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淮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9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川琳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道兵、南京川琳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9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南京昕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五龙、南京昕想事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9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君、徐凡凡、淮南市喆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献委、张晓云、万展鹏、赵文、杨鹏、隗伟、胡志斌、万小月、赵君、徐凡凡、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喆煦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86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君、徐凡凡: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德玉、陈惠、万展鹏、赵文、杨鹏、隗伟、胡志斌、万小月、赵君、徐凡凡、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86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忠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蔡子弟、万展鹏、赵文、杨鹏、隗伟、胡志斌、万小月、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忠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9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庆元: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兵、李丽娟、黄庆元、平四海、平多传、万展鹏、赵文、杨鹏、隗伟、胡志斌、万小月、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徽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90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庆元: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四海、卢兵、李丽娟、万展鹏、赵文、杨鹏、隗伟、胡志斌、万小月、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徽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黄庆元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8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淮南市泰捷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万兵、田洋、代金金、万展鹏、赵文、杨鹏、隗伟、胡志斌、万小月、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市泰捷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8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君、徐凡凡、淮南徽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彬彬、申志燕、万展鹏、赵文、杨鹏、隗伟、胡志斌、万小月、赵君、徐凡凡、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徽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2024)皖0111民初228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5年2月17日9时本院滨湖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贾红梅于2024年12月25日不慎遗失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72330197210020125,此证已失效,特此声明。
贾红梅
武汉市东西湖皇玛至尊木门加工厂、舒青龙:
本院受理武汉海桥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鄂0984民初6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余江县同创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陆恒明诉你公司的工伤赔偿一案(广信劳人仲案字〔2024〕147号)已审结,由于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接收我院发出的裁决书,且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我院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政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陈芙蓉妹:
本院受理原告戴马金诉被告陈芙蓉妹、第三人付长生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821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付长生保2020年11月5日至2024年8月10日向陈芙蓉妹支付宝、微信转账343257.2元的行为无效;二、陈芙蓉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戴马金34325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河田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葛玉锋:
本院在执行余大兰与葛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你名下位于鲁山县世纪锦城住宅小区2号楼2单元2-9-2号(不动产证号:20200001234号)的房产一处。该房产经本院委托河南德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值评估,该公司作出豫郑德鑫评字〔2024〕SF120385A号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该房产市场价值为54.67万元。因你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2024)豫0423执恢78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上述被查封的房产,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0423执恢7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豫郑德鑫评字〔2024〕SF120385A号评估报告,如对豫郑德鑫评字〔2024〕SF120385A号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福建嘉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已受理黄庆国因黄志远死亡诉你单位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福州市(长乐区)举证通知书、〔2025〕22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进行举证。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陕0303民初6231
穆健:
本院受理原告毕婷与被告穆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里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初次鉴定结论书
烟劳鉴伤字〔2024〕3-401号
烟台贵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对你单位职工郑继俊于2023年11月2日受伤,医院诊断为:手指损伤右食指甲床部分缺损右中指末节部分缺损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郑继俊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十级12条。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生活自理障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